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旦确定了管辖法院,其他法院就不能再受理同一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其次,各级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实时共享,可以有效防止同一案件在多地法院重复立案。
当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他们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接到异议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则会驳回异议,继续审理案件。在此过程中,被告可以在接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管辖约定,那么该法院将优先成为主审法院。
如果没有明确的管辖约定,一般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2) 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特定级别的法院管辖;3) 对于级别管辖,高级别的法院一般只审理重大、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而基层法院则审理大部分普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