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受到《民法典》第1019条等相关条款的保护,他们对其肖像享有发表、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对于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社会、文体等领域的知名人士,由于其公共性和社会影响力,法律对他们的肖像权有所限制。
根据“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原则,新闻媒体和其他机构在进行新闻报道、评论、学术研究、教育活动或者艺术创作时,如对公众人物的肖像使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即使未取得其同意,也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这种使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滥用,更不能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损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1. 民事责任:侵犯肖像权首先会产生民事责任,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2. 行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例如通过滥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且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侵权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刑事责任:在极端情况下,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可能触及刑法,如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开传播他人肖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发布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捏造并散布关于他人的不实事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如虚构负面事迹、伪造证据等。
2. 恶意诽谤: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指责或评论他人,且明知所述内容为虚假,仍意图降低他人社会评价。
3. 侮辱性言论:通过网络以言语、图文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尊严,即使所言非虚,但具有明显侮辱性质亦可构成侵权。
4. 泄露隐私:未经同意,将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虽未直接诋毁名誉,但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