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基层人民法院不能胜任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嫌疑人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区,也可以由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主要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侦查。
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是指一国对其境内发生的任何犯罪行为享有刑事管辖权的权利。在我国刑法中,这一原则体现在《刑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仅包括我国的陆地、水域、领空,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
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场所原则:当网络犯罪行为的结果或者部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时,我国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网络犯罪虽具有跨国性,但其危害结果可以在任何有互联网连接的地方产生,犯罪结果发生地就成为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2. 目标原则:如果网络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我国国家的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实施地不在我国,我国也有权行使管辖权。
3. 属人原则:对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网络犯罪,若符合一定条件,我国刑法也可进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