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能够证明事实的信息或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在行政决定的作出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对监察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足以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
行政监察主要由监察机关进行,其监察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表明,监察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外部行为,也包括其内部管理活动,如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行政决策过程、公共资金使用等。
信息公开是行政透明度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作出回应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都应公开,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