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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北京建筑房产律师 2022-02-17    人已阅读
导读:在去停止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分,是需求依照签署的建筑合同停止处置的,这也是建筑方和甲方都需求恪守的,那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商定仲裁?为了协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法律学问,北京房产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同来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三)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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