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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太仓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 2022-06-09    人已阅读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中有很多相似的罪名,大家是有些许迷糊的,比方说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太仓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


  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是追求严重环境污染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结果,所以环境污染犯罪是过失犯罪。同时,通过比较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前者是法定犯罪,后者是自然犯罪;前者的行为后果是严重污染环境,后者的后果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进而指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不仅故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而且直接从事或者间接放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的,可以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超出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危险物质的范围,就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
  通过对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得出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的结论。同时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后果是严重污染环境,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后果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形成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然后,得出因过失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论。直接追求或者间接放任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可以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这就导致了与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的行为和结果。区别仅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即一个是过失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结果,一个是对严重环境污染的追求或放任的结果,但都以严重环境污染为犯罪结果。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损害的;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三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水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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