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9日,经媒人王某、朱某介绍,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相识,定于2006年12月8日结婚,并经媒人之手给被告彩礼款17310元。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陈某离家出走,经媒人说和,陈某还是不回。故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当天被告陈某即离家出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条件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