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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

大律师网 2015-01-07    人已阅读
导读:夫妻一方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

  夫妻一方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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