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儿媳继承公婆的遗产,在遗嘱指定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因为张某和李明已经离婚了,已不再具有“儿媳”身份,自然不能通过“继承”和“转继承”来获得“公公”的遗产。但是,在2007年年底李某即去世,对其遗产的继承也应从此开始。这时候,李明并没有宣布放弃继承。那么,应该由他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便在此时由期待的财产权转为了张某与他的共同财产。因李某没有遗嘱指定,张某与李明也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张某有权要求从李明应得遗产中分得一半。经调解,李明的哥哥姐姐同意给付张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