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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

大律师网 2015-01-12    人已阅读
导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 下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附法条: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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