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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大律师网 2015-01-14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在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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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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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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