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到底谁说了算?下面看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网友咨询:张某于2006年1月入职某公司,于2007年3月5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4日止。2013年3月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张某的平均月工资为3108元。公司应否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支付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因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1日后终止,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4日,共5年2个月零3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共5年2个月零3天,2个月零3天不满6个月的时间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向张某支付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张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08元。
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5.5×3108)=17094元。
网友咨询:一周前,我与一家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我担任客房部经理,月工资4000元且由酒店包吃包住。可我只上了一天班,次日酒店即因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隐患且经要求整顿仍不符合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由于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经酒店提出并与我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面对我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酒店却断然拒绝,理由是我只上过一天班,索要补偿不合理。请问: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专家解答:酒店的理由不成立,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仅提到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便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没有将合同已经履行的时间长短作为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你与酒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后,虽然你只上了一天班,但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酒店由于自身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隐患而导致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与你这一天的工作并没有任何牵连。酒店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你协商后,你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即具备了上述规定的可以获取经济补偿的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酒店必须依据与你所签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2000元。
网友咨询:我最近和某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结果被解聘。请问合同期满后被解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专家解答: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回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企业在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