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原来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合同才需要给职工经济补偿(除职工违纪等造成的解除外),但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也要给补偿。但一些人事干部或许不知道,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补偿的。日前,一单位人事专员张小姐就为此感到困惑而向记者打来了咨询电话。
据她介绍,他们公司有一名技术工,其合同于2010年12月底到期后,公司给了他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明确告知他,公司将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他续签。但该员工提出,他已在公司工作了4年,收入一直没增加,希望企业能给他加薪500元,使其月收入达到3000元。公司人事表示可以向领导反映。后来公司领导同意给他增加工资,但只加200元,于是该职工拒绝了公司的续签要求。
那公司是否要给补偿呢?该职工和公司产生了争议。职工认为,他是想继续做下去的,是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而导致双方签不成合同,故责任在公司,公司应该给他经济补偿。而公司认为,不论多少,公司已同意加薪,现在是职工的要求太高,公司不能满足而导致他不愿意续订,故不用付补偿。后来,该职工又提出,如果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应在合同到期时就退工,现在让他多做了十几天再退工属于解除,仍需支付补偿金。
这起争议主要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第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单位确实没与职工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未订合同已经超过一个月,因为这“一个月”,就是大家通常理解的“协商期或免责期”。公司未与该职工订合同期只有十多天,还没达到法律规定时间。第二,现在由于工资增幅没达到员工的心理价位,故员工拒签合同,此时单位并非只能被动等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赋予了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权利。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该公司作出终止的决定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时,单位只能容忍一个月,对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前仍拒签的,应当及时终止。但有一点还是值得注意的,职工选择不续签是他的权利,并不构成违纪,单位还是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三,此种情形下的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也就是说,单位同意续订而职工不续订,而这种不续订的背后也不是因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报酬待遇的,那单位不用给任何补偿,本案就是如此。所以HR们一定要把握好新问题,尤其是注意不能超过一个月后再终止,因为过了这个时间节点,单位就将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