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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利剑”出鞘 六项规定为劳动者撑腰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每到年底,都会有数不清的民工到报社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如打工受骗,押金要不回来,老板拖欠、克扣工资……层出不穷的劳动侵权行为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本报接到的热线投诉也验证了劳动侵

每到年底,都会有数不清的民工到报社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如打工受骗,押金要不回来,老板拖欠、克扣工资……层出不穷的劳动侵权行为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本报接到的热线投诉也验证了劳动侵权的普遍性。通过记者调查,其中有几个是民工投诉最多、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不签劳动合同;拖欠、扣押工资;扣证件收押金;违法用工等。
  针对这些现象,记者走访了劳动部门。有关人士结合这些事实解读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醒劳动者依法维权。
  规定1
   拖欠、扣押工资,处罚动真格!
  日前,驻马店市一美容店内的三名美容小姐到本报投诉。其中一名姓姚的小姐讲,她们从今年6月开始在美容店干,她们的工资是按底薪加提成的形式领取,干到11月1日,老板把她们辞退了,结账时,她们都被不同程度地扣了工资。
  她们多次到美容店找老板讨要,但老板总是以种种理由不给。无奈,她们才到报社投诉。
  据劳动部门人士介绍,查处拖欠、扣押工资现象是每年年底劳动部门最头疼的事。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制途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会受到处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所得工作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按照《条例》规定,再有拖欠、扣押工资者,处罚将动真格!
  接到姚小姐三人的投诉后,区劳动监察大队积极行动,帮她们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规定2
   扣证件收押金,违规!
  去年中专毕业的小张被一家效益不错的大超市聘用,但上岗前超市有规定:交500元的押金,不干时押金一分不少退回。由于小张没那么多钱,他只交了300 元押金,但超市把小张的毕业证做为另外200元的抵押。小张干到今年10月份,家人给他另找了一份工作。小张找超市要押金和毕业证时,超市以用工协议没到期为由,拒绝退还300元押金。后来,小张到劳动部门投诉,该超市不仅将押金退还给了小张,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格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者,将被处以实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每收一个证件将被处以500元罚款。
  规定3
   不签劳动合同,重罚!
  据劳动部门调查,目前,我市的建筑行业、砖窑场、餐饮行业是违反劳动合同最为严重的大行业。这些行业不愿与职工签订合同,主要是为了减少成本,逃避法律约束。而这些行业的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不敢向用工单位提签订合同的要求,害怕被辞退。以前,由于《劳动法》在这方面没有太详细的规定,这个突出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劳动部门。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使用一人处以500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条例》第一款处罚。
  今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规定4
   随意让工人加班加点,不行!
  日前,某企业职工张先生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他在驻马店市某工厂上班,一天工作10个小时,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一个月只休息一天,月工资500元。近两个月,由于厂里赶活,每天干13个小时,连一个月一天的假也取消了,但工资并未增加。接到投诉,区劳动监察大队人员正在调查此事。
  据该队的陈队长介绍,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外,要按每人每超过工时一小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在侵权方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5
   立案后30天内结案!
  以前,因为法律法规对处理投诉的日期长短没出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投诉往往得不到回复。现在,《条例》中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
  对于劳动者的投诉,劳动部门并非都得立案一一调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及时书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6
   不履行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去年6月,来自正阳的袁先生在天中山大道一汽车修理厂打工,不干后老板拒绝支付他近半年的工资。劳动部门受理此案后,连续向该厂下发了两次处罚通知书,但该厂老板就是不理会。
  如今,这种情况将会改变。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伪造、变造有关账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文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劳动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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