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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有赔偿吗?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近几年也出现了很多过劳死的现象,

  “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近几年也出现了很多过劳死的现象,2012年10月一份报告显示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到达60万,过劳死尤其是青壮年过劳死现象再次称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关于“过劳死”有赔偿吗?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A 过劳死难以界定死亡原因

  “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过劳死的保险产品销售。”一位大型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劳死往往是猝死,很多平时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可能突发非暴力死亡。由于猝死的死亡原因必定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但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产品会对此进行赔付。另一家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猝死或过劳死的险种,一般该类死亡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再向公司理赔。

  此外,过劳死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鉴定。据了解,“过劳死”通常指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疲劳引发疾病而死亡。但这一说法既非法律术语,也非临床医学病名,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医学范畴。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也很难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建议投保人购买包赔付死亡的寿险和重疾险,这也是一般家庭必备的基本险种。

  B 工伤保险赔付有条件

  不过,过劳死并非完全没有与之相应的救援机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在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中也详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不过上述条例设置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门槛,对于长期加班身心俱疲的劳动者来说,有时候发生“过劳死”未必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有学者认为,应在医学框架内增加对“过劳死”的界定,同时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用以救济“过劳死”。

  相关知识:过劳死的社会危害

  1.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加班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过大,轻则造成劳动者健康受损,重则导致劳动者死亡。有报道称,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过劳死。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也指出,中国七成知识分子走在“过劳死”的边缘。“过劳死”,对于职工个人或是职工家庭来说都是一种灾难;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2.加剧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企业的“加班文化”导致了一个职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与我国法定的最高工时相比,等于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工作量,这就直接导致了工作岗位需求的减少,变相地加大了我国的劳动力供给。一方面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一方面是大量在职职工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可见,“过劳死”现象与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的现状不符,加剧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

  3.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试想如果一个企业的大部分员工都处于疲惫不堪的“过劳”状态,怎么能保证高效率的工作?怎么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可以想像,一个靠压榨自己职工来换取高额利润的企业是不会有长远的发展的。

责任编辑:珞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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