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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年龄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关于童工工龄的计算问题。对于在《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发布之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招用的童工,一律不予计算未满十六岁前工龄。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在《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发布之前的童工,应当计算未满十六岁前工龄。劳动法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精神是保护未成年。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工龄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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