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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湖北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你室鄂工改办〔1986〕第011号文悉。你们所询劳人薪〔1985〕41号文附件一所附卫生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室鄂工改办〔1986〕第011号文悉。   你们所询劳人薪〔1985〕41号文附件一所附卫生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关于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的范围、对象,是否只限于卫生系统和各行业医疗卫生部门吸收录用的国家正式职工。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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