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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的例外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 项职务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 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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