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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工会有何法律依据?

大律师网 2015-01-21    人已阅读
导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994年9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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