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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后有困难可申请哺乳假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上海某企业职工李女士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她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公司查明情况后,经研究,最终批准了李女士的申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

  上海某企业职工李女士的孩子是双胞胎早产低体重儿,产假结束时,她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公司查明情况后,经研究,最终批准了李女士的申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第18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不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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