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法律咨询:
您好,女职工生育期保护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1、产假时间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将劳动保护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四)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治理职业危害,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七)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
(八)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分别予以奖励和处理;
(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