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法律咨询:
您好,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律师解答:
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护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依法制止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因工程技术原因造成的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