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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法律咨询:您好,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律师解答: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已婚待孕女职工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法律咨询:

  您好,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律师解答:

  根据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护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依法制止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因工程技术原因造成的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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