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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产假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22    人已阅读
导读:2009年产假规定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

2009年产假规定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五、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补充: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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