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批转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

大律师网 2015-01-26    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企业自1985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下称工效挂钩)以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职工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一定增长。实践证明,实行工效挂钩,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1991年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91〕43号)发出后,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国家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轨道,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近几年来全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穗府〔1991〕4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广泛听取企业各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此文件作了修改和补充,并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为完善本市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当前国家工资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之一。凡有条件挂钩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已实行挂钩的企业,在挂钩期限内一般不得退出,否则要退减该期限内的新增工资。

  工效挂钩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绝对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或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本企业净实现税利增长幅度。

  二、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或上缴利润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

  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这些企业不论原来挂何种经济效益指标,也不论挂钩年限是否到期,当年应同减亏额挂钩(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除外)。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挂钩。

  只限于原已实行实物销售量挂钩而且产品比较单一,不需要繁琐换算计量单位的企业。

  (五)双指标挂钩。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实现利润、上缴利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双指标挂钩。此挂钩形式只限于在原来与销售收入挂钩或与双指标挂钩企业中实行。

  实行这一办法挂钩的企业,其销售收入指标所占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能大于50%。

  2.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客运部分可继续以营运里程双指标挂钩。货运部分可继续以营运收入和吨公里双指标挂钩。供水供气部门可继续实行千吨售水、吨气销售工资含量和营业收入或实行税利双指标挂钩。

  (六)建筑安装企业,可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但在计算产值时,应严格剔除价格上涨等非劳因素(具体办法另拟)。

  (七)外经贸企业可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穗外经贸财〔1995〕4号文执行)。

  凡要求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销售量指标挂钩和要求同销售收入双指标挂钩以及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亏损企业,要求按原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均应严格控制,并须征得市劳动、财政部门同意。

  对暂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三、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一)已实行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原则上应以上年度工效挂钩清算中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1.减去不合理部分包括:

  (1)利润增长的奖励工资;

  (2)成建制划出人员的工资;

  (3)不按规定多提的工资。

  2.增加合理部分包括:

  (1)上年度国家规定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安置随军家属)和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扶贫增人实际增加数和影响本年度的翘尾工资(均按上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人均工资数核增,下同);

  (2)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新建、扩建项目增人所增加的工资;

  (3)成建制划入人员增加的工资。

  (二)新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新挂钩企业是指从来没有实行过工效挂钩,而本年度要求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应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并以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确定。

  (三)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一般不再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但有下列情况并经市劳动部门同意,可以调整。

  1.由于企业兼并、改造等原因,人员大量增减,原挂钩人数变化超过10%的,应重新核增(减)工资基数;

  2.国家规定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安置随军家属)、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计划安排的扶贫增人工资,当年所需工资额按实发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进成本(费用),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人均最多不能超过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列入国家、省、市新建、扩建项目,从基建正式转交生产后,于翌年可按该项目实际增人所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4.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如实划转;

  5.其他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特殊情况。

  四、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分为主要挂钩经济效益指标、辅助考核指标以及年终清算的总控指标。

  (一)挂钩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以前两年或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为挂钩效益基数。

  亏损企业原则上按上年财政决算数核定,但应剔除企业历年潜亏在上年反映的亏损数。

  企业在挂钩期限内,原则上不得调减主要经济指标基数,如有下列情况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1.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调整;

  2.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对企业经济和工资影响较大的,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列入国家、省、市新建扩建项目,从基建正式转交生产后,开翌年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其效益基数可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核增(但不得调增亏损额基数)。

  (二)辅助考核指标基数的核定。

  1.所有挂钩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考核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指标。企业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要扣减当年新增工资的10%;企业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要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的10%。被扣减新增工资后,翌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有改进的,被扣减的新增工资,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同实物销售量挂钩的企业,要同时考核物耗率,凡物耗率上升1%,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1%。

  3.对双指标挂钩企业,其中同销售收入挂钩部分,要增加考核综合销售利润率,凡综合销售利润率下降1%,扣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应提新增工资1%。

  4.对商业、饮食服务业,要严格考核其执行物价政策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证明投诉一宗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扣减企业当年新增工资10%。

  (三)总控指标。

  实现税利指标。所有挂钩企业(与减亏额挂钩除外)当年新增工资的绝对额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净实现税利增加的绝对额;或新增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净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倒挂企业除外)。

  五、挂钩工资的浮动比例和提取工资办法。

  (一)在核定企业工资浮动比例时,应根据企业完成主要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难易程度、潜力大小和人均工资水平,以及人均创税利,工资税利率等实际情况,并作横向比较,合理核定。

  (二)为鼓励企业积极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凡同实现税利、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上缴利润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不能超过1:1.

  (三)实行双指标挂钩的企业,其中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指标的工资浮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8.

  (四)经济效益指标倒挂(即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大于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企业,其工资浮动比例采用“直提法”,即经济效益指标每增减100元,直接计提新增工资或扣减工资20至50元。

  (五)实行减亏额挂钩的企业,在核定工资浮动比例时,应采用“直进法”(含扭亏为盈),即每净减亏(或盈利)100元直接计提20至40元的新增工资。其提取新增工资减亏额部分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盈利部分不受20%限制,但盈利与减亏共提新增工资不得超过挂钩工资基数的35%至50%(超过35%的需报市劳动部门批准)。

  (六)实行实物销售量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工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