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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21.75与20.83之争

大律师网 2015-01-26    人已阅读
导读:不管是一般劳动者还是企业人事财务人员,关于工资应以21.75天还是20.83天计算,有很多人都心存疑虑。那么究竟月计薪天数究竟以哪个为准呢?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

  不管是一般劳动者还是企业人事财务人员,关于工资应以21.75天还是20.83天计算,有很多人都心存疑虑。那么究竟月计薪天数究竟以哪个为准呢?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和《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见,月计薪天数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为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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