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女士是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2007年3月,公司为周女士支付了培训费800元,经学习考核,周女士获得了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同年8月,公司因周女士在工作中有擅自推荐等违规行为,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但周女士在离职时擅自带走了人才中介员证书,导致公司2008年年检未通过。2009年2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该争议不属仲裁范围而不受理。公司遂起诉到法院,称周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是由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经学习考试后所获得,要求判令周返还该人才中介“从业证书”。周声称人才中介员是工作身份证明,该公司无权要求返还。4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人力资源公司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焦点】
公司支付培训费,资格证书归谁所有?
法官说法:
人才中介员证书是周女士经过自身努力而取得的智力成果,证明周女士有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尽管周女士参加该资格证书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但证书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