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1-26    人已阅读
导读:问题:1、我是2002年7月15日到公司报到的,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我觉得公司不适合我,我提出辞职申请。请问,公司有权利向我收违约金么?我应该支付什么赔偿呢?公司要收培训费收否合理(我只在公司培训了3

  问题:

  1、我是2002年7月15日到公司报到的,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我觉得公司不适合我,我提出辞职申请。请问,公司有权利向我收违约金么?我应该支付什么赔偿呢?公司要收培训费收否合理(我只在公司培训了3 天)?

  2、今年6月我申请辞职时,原工作单位要求我支付单位培训费,否则不给办理手续,请问单位的作法是否合法?

  解答: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培训费的赔偿事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需要提醒员工注意的是: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以支付货币出资对员工进行的各类技术培训,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的各种培训,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支付货币对于员工进行培训,即便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费赔偿方面的内容,员工也不需要赔偿培训费。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