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赔偿“未来工资”25万 公司赔偿“未来工资”25万
2000年4月,张先生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一职。两年后,公司认为张先生“财务管理”很在行,便与他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2002年4月1日至 2007年3月31日,月薪为3000元。公司还答应给张先生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商品房。此外,公司还特别约定,如果公司违约,违约金按张先生剩余的合同月数乘以每月3000元(工资额)计算,并无条件提供约定的商品房。
去年9月,公司将张先生调离岗位,两个月后,公司通知张先生“走人”。张先生对被辞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很快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包括“未来工资”、住房等额款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赔偿款共计25万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判决维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昨日,记者就此案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问题一预期工资为何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尽管劳动法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了法定的补偿办法,但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不排除当事人之间自愿的约定。
问题二哪些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律师:劳动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才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问题三如果劳动合同中的一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该如何处理?
律师: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签订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时效为一年。本案劳动争议已超出一年时效,即使合同可能显失公平,房地产公司也无法行使上述撤销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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