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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和建立城市公用系统公共交通、燃气等行业岗位津贴

大律师网 2015-01-26    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提示: 实行依据 实行范围 发放办法 有关规定 (一)实行依据 随着物价的调整,我省城市公用系统的公共交通、燃气等行业原建立的岗位津贴明显偏低;城市供水行业的部分岗位条件较差,工作艰苦。根据原劳动部、财政

内容提示:

实行依据

实行范围

发放办法

有关规定

(一)实行依据

随着物价的调整,我省城市公用系统的公共交通、燃气等行业原建立的岗位津贴明显偏低;城市供水行业的部分岗位条件较差,工作艰苦。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和鲁政发[1990]145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公共交通、燃气行业津贴标准,并建立供水艰苦岗位津贴。

(二)实行范围

凡城市公用系统公共交通,燃气、供水等行业的高温、有毒有害、艰苦工种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均应按照规定的工种岗位和津贴标准享受津贴。

(三)发放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工作满两小时不满六小时的按半天计发;工作满六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职工出差、探亲、婚、病、事等假离开生产岗位期间不发给津贴;停产期间不计发津贴。

3、因生产需要,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到实行津贴岗位顶岗位生产的,按同工种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四)有关规定

实行高温、有毒有害、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标准和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发放的津贴,列入成本费用。工效挂钩企业在工资基金项目下列支,非挂钩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立城市公用系统公共交通、燃气等行业岗位津贴的通知》(1993年7月10日鲁劳发[1993]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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