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如果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的争议,则申诉时效不受一年限制。这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相关负责人昨日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强调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沈哲恒介绍,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来,1到3月份,本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数量增加了33%。
沈哲恒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今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用人单位从来没有明确告知在加班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那申诉时效是不受一年限制的。
沈哲恒同时强调,虽然不受一年期限制,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最好在两年内申请仲裁,“因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凭证留存期限为两年,如果劳动者在两年之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则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工资凭证来举证,但如果超过两年期限,劳动者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则对于劳动者举证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