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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27    人已阅读
导读:福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试 行)经研究,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正式运作前有关人事争议申请时效的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第一条 当事

  福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试 行)

  经研究,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正式运作前有关人事争议申请时效的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市仲裁   委员会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第二条 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条 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过仲裁申请(或者申诉),因当时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时效中断。2003 年 11月 25日市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重新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可重新计算时效。

  第四条 1990年10月24日至1997年8月8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8月8日至市仲裁委员会成立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时效,适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六条 市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后至 2005 年 11月25日正式对外运作期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时效中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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