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务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的核实了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xxx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的核实了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原告在被告处做劳务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认真、完整的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支付原告劳务费。

从原告与xxxx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xxxx公司与业主xxxxx局签订的合同、被告给原告的工程量单据及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关于民工费结算的说明。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清楚的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做劳务且认真、完整的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劳务费=决算总造价*13%)给付余下的劳务费68161元。

二、被告提出的原告有部分劳务没有做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想赖帐的意图很明显。

1、被告在举证期内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2、被告给原告的工程量完成单与业主提供的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明细单,两者的数额是相吻合的。原告按时按量完成工作时,被告出据了工程量完成单。等到被告要付劳务费时却出尔反尔,说有些工程量不是原告完成的。

3、庭审辩论中原告提出 2007年12月15 日签的说明和 2007年12月15日张立文出的证明形成一组证据已经证明了原告的完成的工作量,被告面对此证据无话可说时,情急之下竟然说他签的字不算数的,他想在哪签字就在那签字。被告赖帐的意图显而易见。

三、以原告为代表的农民工处境困难,望法院判决时能够考虑。

以原告为代表的农民工辛勤劳动,付出了血汗却拿不到工钱。面对交通局、公路工程公司等这些大单位明显处于弱势群体。今天是9月5日,正是孩子开学的时候,农民工的孩子正等着民工费去缴学费。而被告却仍拖欠着劳务费不给,实在是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希望人民法院给这些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四、xxxx局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综上所说,被告欠原告的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告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程晋畅

2007年9月5日

此案最终以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结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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