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仲裁两审、四律师介入,开除争议谁终胜?
[概要]
公司开除员工,简单的劳资争议却历经仲裁两审,双方皆因败诉而更换律师,前后四位律师介入此案。仲裁员工方败诉后,本站曾凡新律师接受委托,先后代理一审、二审,案件一审反败为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文将给用人单位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提示:在面临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若要开除,请慎行!同时,本案对用人单位在制订、公示、执行员工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观点]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③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成向职工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
2、单位方提交《员工工作管理规则》及《自我保证书》(保证内容称“已详阅贵公司之‘员工工作规则’)可以看出:保证在先,发行在后,“已经公示”不符合常理。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送交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不是其具备法律效力的要件。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简要案情]
李四阳于1997年10月7日入职大西洋公司处,担任生产部漆线操作员,平均月薪1635元,任职期间,李四阳一直认真、踏实工作,然而,2005年9月15日大西洋公司却以李四阳违反厂纪为由开除李四阳。李四阳不服开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遂生争议。
仲裁员工方败诉 换律师提起诉讼
仲裁初始,双方皆聘请律师,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先后多次违反被诉人规章制度,造成被诉人经济损失,对被诉人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诉人以此辞退申诉人,可不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遂裁决大西洋公司无须支付李四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败诉后,李四阳聘请本站顾问曾凡新律师代理本案。根据与李四阳的详细交流,曾凡新律师协助拟定了《起诉状》(内容不多,一页而已),并帮助整理了手头的各项证据材料(6组13页)。开庭前,李四阳收到了大西洋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五项内容长达四页,正是这份长篇《答辩状》使曾凡新律师对案情有了更深的理解。
本案未经庭前证据交换,开庭质证时,曾凡新律师才发现大西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00多页的证据材料,页数众多,加之大西洋公司代理律师并未对材料进行分类、编页码,质证显得相当艰难。时间短暂,曾凡新律师在厚厚的材料中,从中迅速捕捉到了许多对李四阳有利的信息,激烈而成功的庭审质证辩论,为本案的反败为胜打下了坚实基础。庭后,虽然李四阳本人及其他旁听人员皆认为胜券在握,但是,为了说清相关法律问题,曾凡新律师仍然认真书写了长达近五千字的《代理词》,呈递主审法官,现摘要如下:
一、大西洋公司称李四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大西洋公司称李四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现就李四阳被开除前三天的工作情况分述如下:
1、
(1)李四阳因估计错误致使产品产量有些许差距,这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① 大西洋公司未给李四阳提供准确、科学的计量工具。大西洋公司称其“对产品的计量有严格的产量登记程序、准确的计量工具及科学的计量方法,且对员工进行产品计量方法的培训及考核”,但其并未提交拥有“准确的计量工具”的证据,事实情况是产量全凭员工估计。
② 产品产量全凭估计,难度系数极大,大西洋公司以产品“产量加错”(做多或者做少)、“废线率超标”为由几乎日日处罚员工,李四阳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罚款公告》及《罚款记录》)即可充分证明。从大西洋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之5的《漆线测试题》及《操作人员在职训练讲义》可以看出,计算漆包线产量公式为:“G=0.007×d²×V×T×条数”(其中d为线径,V为速度,T为时间),如此复杂的计算方式,纵然记忆准确,但实践操作仅凭个人感觉来计量,与期望产量有些许差距在所难免,更别提大西洋公司的机器速度并不稳定。因此,李四阳产量不足绝非故意或者过失所致。
(2)大西洋公司称李四阳违反领班指令,擅自停机,且未按要求换线,皆没有事实依据。大西洋公司负责生产轴数为20轴,同时出线,由于产量计算公式复杂,仅靠估算却无计量工具,在9月13日7:05,李四阳估计产量已够,遂下线停机,自主检查后才知道产量少了106公斤(平均每轴少生产5.3公斤),此时已至交接班,对于产量不足情况及时告知领班,并交代下一班接着生产。大西洋公司称由于李四阳未估计准确产量致使停机三小时,造成大西洋公司2719.13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停机三小时与李四阳产量不足并无因果关系。
2、
李四阳提交第四组证据之①《漆包线检验记录表》证明色相OK,并有检验班领班刘四利、检验员张志文签名确认。大西洋公司证据三系列可以证明:李四阳所在班产品品质OK,且当班领班并无异议;8:00交接班时接班人刘新力及双方领班皆无异议,而“线色较浅、未达品质要求”系刘新力于9:10发现,此时距李四阳下班已有70分钟之久,大西洋公司提及的“色相较浅产品”与李四阳没有关联,是否系李四阳生产亦无法确认。9:10发现的“色相较浅产品”给大西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与李四阳无关,要求李四阳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3、
(1)李四阳对大西洋公司提交的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由于工作繁忙,李四阳未能及时将当班的成品线做自主检查,依大西洋公司公司常规,可留置于操作现场两日内再作自主检查,李四阳提交第二组证据③-25、⑤-5可反映出:超过两天未作自主检查才予以罚款。
(2)大西洋公司安排H31机台生产0.08mm的漆包线容易断线,给操作员本人操作上造成巨大困难。李四阳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机台H31《制造说明》可以证明该机台最小只能生产0.10mm的漆包线。因公司生产要求与机台生产指标不符,容易断线,故产生不良产品并非李四阳所致。
(3)关于早上6:40溢水问题,事实情况是,由于机台故障溢水到线上,李四阳在及时告知领班后,两人即同时予以处理,有该班员陈艳兵作证,大西洋公司称李四阳未予及时置换泼到水的供线没有事实依据。在非因李四阳的事故发生后,李四阳及时处理,大西洋公司称造成114.80元的损失没有事实及计算依据,且该损失并非李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