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工伤待遇案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一、维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3)秭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二、终止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三、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某伤残补助金4774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53196元、

  一、维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3)秭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二、终止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某伤残补助金4774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53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元、住院护理费570元,以上共计587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终止原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