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历史上有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有关集体合同的理论就开始出现。有关集体合同的理论既是集体合同经验的总结,也是指导集体合同发展的动力。
第一节 集体合同的历史演变
一、集体合同的产生
1、世界上其他国家集体合同的产生。
在18世纪末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用劳动者团体与工厂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集体合同的萌芽。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工人就与雇主举行过谈判。英国、美国是集体合同产生最早的国家。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在英国、美国的产生并非偶然。有学者分析美国集体合同产生原因时说,“工业革命、庞大公司、产业崛起和边疆地区的消除把美国变成了受薪阶级的社会,大多数人都靠卖劳动力来谋生和进取。这些工作者面临五项问题:(一)个别工作者被逼接受公司所定的任何工资而为之劳作。公司雇主很少需要某一特定个人的工作,因而通常可以说:要做工就要接受我们的条件。如果你不做,有别人在等着做哩。(二)工作的持续性变成一项很令人担心的事。假如工厂因为缺少订货单而把雇员撤职,或将一间工厂机械拆卸,搬到另一个地方经营,它的雇员就要遭遇贫穷和艰苦。(三)工业上的意外或疾病,和由此带来的工资损失,也是生活艰苦的一个根源。(四)成千上万的雇员齐集于综合性的工厂内工作,使庞大的权力集中于经理和经理属下的人员的手上。这种权力的执行很容易趋于武断。(五)人们开始失却古代工匠在完成一件制品时所特有的引以为豪的心理。由于做了一些循例的工作,他们发觉自己变成了劳动的单位。他们渴望对影响他们的工业决策可以发表意见。”每一个工业化国家都遇到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不同,美国工人采取了在现存经济制度中谋求自助的途径,于是工会产生了,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罢工、锁厂等成为解决劳动问题的手段。
2、中国集体合同的产生
“集体合同”这一名称在中国的出现,最早是在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而在此之前集体合同称为团体契约。团体契约最早出现在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中,该决议案将“订立团体契约”作为工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团体契约之所以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因为“单独契约是有利于雇主掠夺的工具,他利用这一工具便可随意来进退工人及操纵劳动力的卖价。因此,工会须努力做到:一切工人进退和待遇条件,不得由雇主与工人单独缔结,须由工会代表工人同雇主协定。”中国工会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中国共产党联系在一起,把争取劳工权益和改革社会制度作为其发展方向。
团体契约在19世纪20年代初在中国产生是与当时中国工业的发展密切联系的。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随着中国的被迫开放,外国资本进入中国。他们在中国开设工厂,雇用中国劳工,促成了中国工人阶级的产生。中国的早期资本家投资纺织、煤炭等行业,也雇用了大量的劳工,中国工人阶级在逐渐壮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人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1936年夏衍写的《包身工》就是当时劳工状况的真实写照。正如毛泽东指出:“中国无产阶级身受三重压迫(帝国主义的压迫、资产阶级的压迫、封建势力的压迫),而这些压迫的严重性和残酷性,是世界各民族中少见的。”1922年后,工人所受的剥削也加重了。各帝国主义为了补偿其战时的损失,挽救其战后资本主义的衰落,就在其在华企业中拚命压榨中国工人。中国资本家为了和帝国主义竞争,以维持其高额利润,也尽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减低工人工资。当时的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工人的罢工等产业行动采取了镇压态度,使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后将争取工人的团体契约权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
二、集体合同的发展
集体合同的发展是坎坷的。从世界范围上看,集体合同经历了禁止、承认和支持的历程。
在集体合同产生之初,政府多采取了禁止的态度。具体表现为通过制定禁止结社法将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视为违法。如英国1799年至1800年议会通过了《禁止结社书》,宣布了组织工会为非法。在此后的时间里,《禁止工会法》使劳资矛盾更加激烈。不但没有将工会消灭,反而“工会运动是真正地诞生了,更广泛的统一、更普遍的团结开始代替了地方同业俱乐部的狭隘观念。”直到1871年工会在英国开始获得合法地位。
政府禁止工会谈判的结果导致工会向地下转移,工会罢工的规模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激烈。承认工会结社、谈判权利成为政府的立法取向。“20世纪初期开始的资本主义各国的集体合同立法,就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胜利成果之一。从此以后,集体合同开始有了法律效力。”世界上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是新西兰。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其次是奥地利和荷兰,于1907年先后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11年瑞士颁布了《债务法》,规定了集体合同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人运动进一步高涨。在工人运动的城市力下,1918年12月23日德国颁布了《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后又起草了《集体合同法〈草案〉》作为统一劳动法典的一部,于1921年4月发布。法国于1919年3月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后来将该法收入劳动法典。芬兰和瑞士分别在1924年和1928年制定了集体合同法。美国1935年颁的《劳工关系法》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新的发展。在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集体合同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调整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参与管理的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英国对集体合同的效力的看法与其他国家不同。集体合同按照普通法的传统,并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合同,充其量只能算作“工业和平条约”。集体合同只有通过成为个人劳动合同的条款,才能具有可强制性。
第二节 集体合同一般理论的回顾
伴随集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有关集体合同的理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在历史上,先后出现过斗争说、改善说,功能说、无用说、抗衡说、管理说、组织和股东说。
1、集体合同斗争说
在集体合同产生之时,正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时。马克思于1818年5月5日出生在德国。工业革命所带来的产业关系的变化在当时是非常剧烈的。最早研究劳动关系和集体谈判的人,通常被认为是马克思。马克思关于劳动关系研究的基本观点是,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其表现形式是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其本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而,在雇主和工人劳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本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而,在雇主和工人劳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工人们只有通过工会组织起来,运用集体谈判和罢工等手段,才能减轻雇主对自己的剥削程度。但是无产阶级的真正解放必须通过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说:“随着工业的发展,无产阶级不仅人数增加了,而且它结合成更大的集体,它的力量日益增长,它愈来愈感觉到自己的力量。机器使劳动的差别愈来愈小,使工资几乎到处都降到同样低的水平,因而无产阶级的利益和生活状况也愈来愈趋于一致。资产者彼此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商业危机,使工人的工资愈来愈不稳定;机器的日益迅速的和继续不断的改良,使工人的整个生活地位愈来愈没有保障;个别工人和个别资产者之间的冲突愈来愈具有两个阶级的冲突的性质。工人开始成立反对资产者的同盟;他们联合起来保卫自己的工资。他们甚至建立了经常性的团体,以便一旦发生冲突在生活上有所保障。有些地方,斗争转变为起义。“马克思和恩格期不仅是斗争说的提出者,而且是斗争说的实践者。1864年他们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工人协会,马克思是这个协会的灵魂。
2、集体合同改善说。
韦布夫妇(1858—1947)发现,工会并没有象马克思预言的那样成为社会激烈变革的承担者。工会并没有抛弃资本主义制度,而是主要进行着各种旨在改善工人们日常工作条件的活动,如建立共同的保险制度,开展立法活动,与雇主就工资和工作规则进行集体谈判等。按照韦布夫妇提出的运动理论,阶级斗争可能、而且也应该通过雇主和雇员所拥有的交涉权力的均衡而得以解决。由于劳工流动性的不足,以及雇用单位规模的增大,劳工地位劣于雇主,因此这种平衡是必要的;而通过集体交涉对个人交涉的取代,便可能达到此种平衡。韦布夫妇也是劳工运动的实践者。他们于1883—1884年创建了费边社。韦布夫妇的理论在大多数工业国家发挥了巨大的理论影响。
3、集体合同功能说。
康芒斯(1862—1945)将工会看作是工人们联合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力量,同时,也将它看作是一项经济制度。当工会作为一项经济制度的代表就工资和有关雇佣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时,便可以将其界定为“双边集体行为”。康芒斯曾比较了两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一个有工会组织,另一个没有工会组织。两者在其他工作条件上差不多的,工头可以随意给他的亲信安排工资相对较高的固定性的工作;在有工会组织的工作场所,工头的具体权利要受到工会组织同雇主共同协商制定的规章制度的限制。康芒斯的学生珀尔曼(1888—1959)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康芒斯的工会运动思想和理论,将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进一步提练成专门的工会功能和行为理论。
4、集体合同无用说。
新古典学派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