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我国尚处空白,学界应当推动劳动刑法学的发展,尽快实现劳动法和刑法的结合。当然,不能只用刑法来处理所有的劳动问题,因为刑法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消极方法。适用刑法的成本很高,刑法的随意介入不利于社会发展。”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转型期的劳动刑法研讨会上,与会人士首提“劳动刑法”概念,并认为刑法不应轻易介入集体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提出“劳动刑法”这一概念是劳动司法实践的需要。他说,集体争议在劳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而政府通常是利用国家机器进行强制处理。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中有多个罪名,在适用这些罪名追诉劳动者时,如何判断、怎样判断罪与非罪、以及罪的轻重经常困扰着人们。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认为,如果政府处理集体争议时轻易动用国家机器,往往只能激化劳资矛盾,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协调解决集体争议的关键是建立一套最简单的框架,将劳资纠纷在框架内进行程序化的协调,从而避免政府行政和警力的参与。正常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集体争议应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而不应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是整个法律的后备力量。劳动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我国尚处空白,学界应当推动劳动刑法学的发展,尽快实现劳动法和刑法的结合。当然,不能只用刑法来处理所有的劳动问题,因为刑法仅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消极方法。适用刑法的成本很高,刑法的随意介入不利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