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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应该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我觉得你们公司的做法符合第三点,虽然你们的合同很不明确.

最保守的办法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日后,你不在上班即可.

只要单位没对你进行培训或其他投资,你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要给,也不用给.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以上是必备条款.

单位和你们签的合同无效,你们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起给予适当补偿.

你们也可以要求单位重新签定符合法律的合同.

单位不能随意更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这是违约,是违法.

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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