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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陷分析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综观西方国家劳动合同立法历史,可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当初被写入劳动法,与工人运动密切相关。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立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综观西方国家劳动合同立法历史,可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当初被写入劳动法,与工人运动密切相关。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立法,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失业率,确保社会安定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某些企业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即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以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稳定感和归属感,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长远来看对用人单位与全社会都将十分有益。

  但法律的规定不仅在于目的,更在于其实现。鉴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宽泛,与之配套的立法甚少,且规定极不严密,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清晰认识,不能准确预见此类合同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和违约后果,产生了很多误解。比如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解除的劳动合同;有的认为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有的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加上《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出了统一规定,没有针对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区分,造成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以一直工作至退休。由于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退休的日期在订立合同时便是可以确定的,按照上述看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就是期限至劳动者退休日期为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上述法定和约定解除条件同样是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由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替解决,那么《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

  鉴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实际状况,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明显处于劣势,用人单位掌握了确定劳动合同条件包括期限的主动权。劳动者出于职业稳定的需要,大多希望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捧到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恰恰相反,避而远之。而现行制度又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有效制约,用人单位可轻而易举利用合法形式规避法律规定,使劳动者希望化为泡影。比如,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时,用人单位往往以不同意续延合同为由,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即便立法如我国某些学者建议的那样,取消“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采用只与员工签订10年以下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方式实现拒签目的。这样一来,也许原本可以维系更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反而更不稳定,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现实中甚至出现了某些用人单位先与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终止合同,过几年后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象。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的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一厢情愿。这就不难想象虽然我国目前已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远离大多数劳动者,影响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这与其是用人单位的无情,不如说是法律的无情。

  因此,有必要探讨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使这一制度能够达到向劳动者利益适当倾斜的同时,实现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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