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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2007年9月17日,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劳动用工警示:正处于单位试用期的毕业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行为。 试用期内用人单

2007年9月17日,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劳动用工警示:正处于单位试用期的毕业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能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先试用后录用属违法行为。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将有所调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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