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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

大律师网 2015-01-28    人已阅读
导读: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 案情简介:2000年5月10日,李女士以北京市某鸡场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为由诉至仲裁委,要求撤销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1997年10月至1999年7月的岗位补贴1260元。经仲裁委

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

案情简介:2000年5月10日,李女士以北京市某鸡场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为由诉至仲裁委,要求撤销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1997年10月至1999年7月的岗位补贴1260元。经仲裁委审理:1998年12月10日,申诉人与北京某畜禽饲料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1998年12月10日至1999年12月9日的岗位协议。2000年4月11日,某鸡厂以申诉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于同年4月28日通知了李女士。北京某畜禽饲料厂与某鸡厂系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独立法人企业,现均存在。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申诉人是与北京某畜禽饲料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申诉人与北京某畜禽饲料厂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与某鸡厂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某鸡厂无权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某鸡厂作出的解除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决定应属无效。

正是因为申诉人与某鸡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诉人要求某鸡厂补发其岗位补贴的请求无法支持。

仲裁结果: 1、某鸡厂作出的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申诉人继续履行与北京某畜禽饲料厂签订的劳动合同。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评析: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情况较普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搞清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以哪个法人企业的名义与职

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解除、终止该劳动合同中,就应以该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用人单位)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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