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和谐社会建设实践中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思考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举国上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奏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劲旋律。《决定》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要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举国上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奏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劲旋律。《决定》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这是执政党首次在其中央全会决定中提到仲裁。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这也意味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在获得新的历史机遇、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同时,仲裁业界也面临新的课题。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目前,争议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已经成为时代潮流,其中有一种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起来的方式,这种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许多商事案件的处理之中,并因其形式多样、程序灵活的特点充分发挥出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促进、保障作用,在促进纠纷 “柔性解决”及实现社会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在新的基础上得到了认同。

  调解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理想途径。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调解制度也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我国仲裁的调解制度与国际上先进的仲裁大国的调解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我国现行的仲裁调解制度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这些差异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仲裁调解制度的改革应按照怎样的思路,循着怎样的步骤进行?作为一个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我们在各项制度的设计和构造中常常有必要审视先行者的足迹,为我们的改革寻找可供借鉴的模式或可资参考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自己国家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作比较详细的考察和评析,以便为我们的仲裁调解制度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上的支持。

  一、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与调解制度发展现状

  (一)国际组织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简介:制定和完善调解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均定有“调解规则”。以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ICC)为例,ICC自成立时起便一直致力于国际商贸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值得一提的是,虽然ICC内部设有国际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简称ICA),并制定有比较完备的仲裁规则,但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ICC并未将目光仅局限于仲裁这一种方式上,而是始终关注仲裁以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作用,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则,为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从而实现圆满解决商业纠纷的目的。2001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The ICC Amicable Dispute Resolution Rules, 以下简称《ADR规则》)便代表了ICC在这方面努力的最新成果。《ADR规则》实际上是对ICC任择性《国际商会调解规则》(1988年)的修订。但这种修订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简单的条文修改,而是以一种全新的规则模式予以替代。ICC充分考虑了近十几年来ADR方式的快速发展,没有局限于对调解方式的修修补补,而是代之以一种灵活的、开放的、非单一的方式,以便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商业合作伙伴的需要。《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取代1988年《国际商会任择性调解规则》,并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仲裁规则、专家规则以及解决信用证争议规则共同构成国际商会解决争议之服务体系。

  根据《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国际商会应立即将ADR申请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该当事人自收到ADR申请之日起15天内对其是否同意或拒绝参加ADR程序,书面通知国际商会。若当事人同意进行ADR程序,则其可就中间人的资格以及各方选任一个或几个中间人提出建议。嗣后,全体当事人得共同选任一个中间人或对将由国际商会任命之中间人的资格作出约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迅速通知国际商会。若对方当事人未在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或作出否定答复,则ADR申请视为被拒绝,ADR程序将不再进行。国际商会应迅速将此情况书面通知提出ADR申请的当事人。”依据或参照这些调解规则,不少商事组织、仲裁机构定有一些地区性的调解规则。

  (二) 英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沃夫勋爵的改革”与诉讼相衔接

  过去西方国家在解决商事争议时,一直对调解抱有怀疑和抵制的态度,而现在他们开始越来越重视调解的作用。随着ADR方式的出现后,1999年,英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了一个重大变化(“沃夫勋爵的改革”Lord Woolfs Reform),即法官在一个案件之前,给当事人28天的时间,要求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机构调解,亦可由专家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由法官予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

  (三) 美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完备的调解规则

  美国仲裁协会有完备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有着如同诉讼或仲裁一样成形的调解制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请求、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员的资格和职权、调解的秘密性和机密性、调解的终止、费用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和解以后,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以保证和解得以执行。

  (四) 德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散见于特别法,在某些商事案件中是必经程序

  新的德国仲裁法虽然没有允许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充当调解员的规定,但是它也没有不允许这样做的规定;然而,它允许仲裁庭以仲裁裁决的形式记录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这实际上是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另一方式。另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散见于德国的一些特别法中,如《德国著作权和发现法》第14、16条规定,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则由仲裁机构提出一个和解方案,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该和解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法规定的异议期限为异议必须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处提出。涉及有线电视转播权的授予和转让的争议期限为三个月。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支付不能法》第305条也规定了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五)澳大利亚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注重对调解员的培训、资格评定及通过协会进行管理

  澳大利亚最大的、经验最丰富的争议解决机构----澳大利亚仲裁员与调解员协会(IAMA)的调解规则对调解有完备的规定。在澳大利亚,调解员来自各个专业,一般来讲是各个行业的专门人才这种由专家主持的调解或调停容易在争议各方间达成和解。一名调解员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是敬业、耐心和良好的交际技能,更重要的,还要熟练掌握解决冲突、谈判和沟通的技巧。此外,专业领域的调解员还需具备这方面的专长,如医药、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对调解员的资格要求不很完善,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资格评定体系。但调解员必须获得资格认可后才能上岗,一般要求调解员要修完21至60小时的培训课程,很多大学提供这样的课程,有的在课程结束后还颁发学位证书。可见对澳大利亚的调解员的资格评定趋势逐渐学术化、专业化。澳大利亚仲裁员与调解员协会就提供这样的课程,而且该会备有经协会认可后并注册的调解员名册。调解员一般为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专业和职业。在澳大利亚,还没有一个全面范围的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但一些提供调解员服务的机构制定了自己的机构范围内的行为标准。

  (六)韩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介入调解

  韩国的仲裁制度是这样使仲裁与调解相衔接:如2000年“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第十八条“通过调解予以解决”就对调解有专门的规定 “(1)从基准日开始,国内仲裁15日,国际仲裁30日以内,在当事人双方提请调解的情况下,秘书处可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对纠纷进行调解。(2)秘书处从仲裁员名簿中选出1至3人为调解员,调解程序及方法由调解员决定。(3)若调解成立,则其调解员可视为当事者协商选定的仲裁员,调解结果以第52条和解判定方式处理,具有与判定相同的效力。(4)自选定调解员之日起三十日以内调解未成立时,则应放弃调妥程序,立即按本规则选定仲裁员及履行仲裁程序。但是,当事者可以根据约定延长上述日期。(5)调解程序的费用,当事者之间无另外协议时,由当事人各自负担。(6)第9章中关于仲裁费用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各自调停,依据本条第4项进行仲裁时,将调解费用视作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七) 瑞典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调解员与仲裁员的身份可以重叠

  1999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内成立了一个调解院。它的仲裁规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通过协议指定调解员作为仲裁员,如果调解员同意的话,并要求他以仲裁裁决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

  (八) 香港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

  香港在调解员的委任、仲裁员出任调解员方面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二、对我国现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考察与思考

  我国的仲裁中的调解程序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调解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这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同出一辙的。《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仲裁调解书的制作、送达、签收生效以及一方反悔的法律后果,都与《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一一对应。这样的规定,在各国的仲裁制度中都是鲜见的,而且仲裁与诉讼中的调解混同,仲裁的优势和特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一) 从调解的时间段来看,现行的在仲裁中调解只能是在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之后,而且仲裁员往往是在开庭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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