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对落实离休干部"两费"负总责。
2、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部门要协助做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3、把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纳入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并把离休干部"两费"是否落实作为每年年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凡离休干部"两费"有拖欠的地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
4、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台帐,要逐人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各省辖市和省直各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离休干部"两费"落实情况报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两费"落实情况和进行有效监督。
5、省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对各省辖市和省直各单位贯彻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离休干部"两费"情况进行督查。
6、凡是超过2个月不能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一个季度不能报销医药费的单位,由当地党委、政府下达限期落实通知书。拖欠单位接到通知书后,要在限期内落实,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写出书面情况。限期内没有落实的,对其单位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参见: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