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养老〔2005〕3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做好供销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销社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对已经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目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供销合作社,各地经办机构要按照豫发[2005]9号文件要求,与供销合作社签定缓缴协议,对在一年以内补缴本金的,免收滞纳金。特别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再延长一年补缴。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已参保供销合作社系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供销社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50号)规定:“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以上规定,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供销合作社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