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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盐业公司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8号 连云港市劳动局:   1992年,为解决省盐业公司国有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较重、当地难以承受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盐业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8号

连云港市劳动局:

  1992年,为解决省盐业公司国有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较重、当地难以承受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盐业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省直接结算,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这一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省盐业公司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当地其他企业的负担,增强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付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1996年10月22日省政府在关于连云港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批复中重申了这一办法。

  近来,省盐业公司部分集体企业向省有关部门反映,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未按其他集体企业相同办法结算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此,我们认为,应严格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盐业公司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按照当地其他集体企业相同的标准执行;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结算办法和拨付标准,也按当地其他集体企业相同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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