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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登记编号:云府登325字第4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

登记编号:云府登325字

第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

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行业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属职工的须由用人单位提前在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ynl.gov.cn),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其中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精神,企业不得与距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继续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50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45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0周岁以上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的(含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或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或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起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起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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