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应当正确对待因工致残问题,绝不应与因工致残的职工"私了"将其推出不管,而应关心他们的利益和妥善地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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