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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超时维权吃“闭门羹”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在山东省济宁市某机械厂工作的刘某一年前不慎被机器砸伤左腿,事故发生后,工厂为他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一年后,刘某感觉左腿行动还是有所不便,而工厂赔付的资金已经不能满足其治病需求,于是刘某向济宁市劳动部门申
在山东省济宁市某机械厂工作的刘某一年前不慎被机器砸伤左腿,事故发生后,工厂为他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一年后,刘某感觉左腿行动还是有所不便,而工厂赔付的资金已经不能满足其治病需求,于是刘某向济宁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刘某受伤已经

在山东省济宁市某机械厂工作的刘某一年前不慎被机器砸伤左腿,事故发生后,工厂为他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一年后,刘某感觉左腿行动还是有所不便,而工厂赔付的资金已经不能满足其治病需求,于是刘某向济宁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刘某受伤已经一年多的时间,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是1年,因此劳动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的通知,刘某的工伤待遇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而不能享受。

  据了解,2005年3月,刘某进入济宁高新区的一家机械厂从事车床操作。2006年1月份,刘某上班期间左腿被一重型铁块砸伤。事故发生后,这家工厂的负责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并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刘某应该领取的工资。经过一个多月的疗养后,刘某出院并获得了部分补助。今年5月份,刘某感觉左腿有些异常,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事故中留下的后遗症。刘某向工厂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多方交涉无果后,刘某来到济宁市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当工作人员要求其拿出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时,刘某才发现,因为一时疏忽,刘某没有在规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

  据济宁市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应该注意,不要因超过时效期,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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