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全体成员已有现收现支的退养规定,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逐步过渡的做法。已退养的人员,由乡村或企业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其余人员均参加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一部分人,如乡村干部、企业负责人等,有养老的办法或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乡村、企业愿意办下去,经济上也能承受,可作为补充养老的一种形式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种情况,乡村或企业部分人已在保险公司入保,可以将这部分已办的保险作为企业自办的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予以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已全部在保险公司入保。可维持现状。
第五种情况,一些乡村已办了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保险、义务兵保险、民办教师保险等,由于这些保险一般系一次性交费,支付标准大都是几十元,几十年后并不能保障基本生活,所以均可作为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这些人应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选择的缴费档次可以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