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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1-31    人已阅读
导读: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下面为您整理的是2013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下面为您整理的是2013年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江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2013年7月1日起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670元,平均增幅达52.27%。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区域由500元/月提高至750元/月;二类区域由470元/月提高至710元/月;三类区域由440元/月提高至670元/月;四类区域由410元/月提高至630元/月;五类区域由380元/月提高至590元/月。

  此次调整有两个特点:

  一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适用区域进行了微调,一类区域中新增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类区域中新增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宜县、安福县由四类区域调整为三类区域,峡江县由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

  二是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670元,较调整前增加230元,平均增幅达52.27%。

  这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工资增幅,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确定,调整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066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670元,三者间形成合理的梯度差距,并相互衔接。

  提醒您: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3)17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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