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本省《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属于上述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省《条例》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